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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聲明指,是次修訂賦權警務人員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指明人士不得以「免使自己入罪」為由拒絕配合,憑藉密碼取得的電子材料可被用於檢控,稱該做法變相強迫被調查人自證其罪,嚴重侵犯私隱權與程序公正。

香港當局最新修訂《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細則,當中包括警方可要求任何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手機、電腦等)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

此外,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警務處處長可以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在指明限期前移除或禁制指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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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院會後記者會中進行說明。行政院提供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面對傳媒提問的時候,被問及傳媒保障消息來源是否屬於合理辯解,鄧回應指,當事人不論從事任何職業都要守法,「不是特別一個職業就不用守法,材料就不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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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代表別人有(法例),就代表內裡程序的保障都一樣有呢?似乎就未必。」黃啟暘說。

現行軍公教與退將等若涉犯國安之罪,必須待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後才能剝奪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的規定,草案則定明,相關人員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時,無需等待定讞,就能自宣示判決日起暫停發給其退休(職、伍)給與的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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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鼓吹戰爭言論的行政裁罰,草案明定,維護國安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實體空間及網際網路空間,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他法;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中華民國主權。

一旦拒絕提供密碼或是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資料,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及監禁。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上表示,聽到有很多人指日後警方可隨意在街上要求市民解鎖電話密碼、影響私隱,他批評這種說法「是錯的、是嚇人、誤導人」。

「指明人士」除了包括被合理地懷疑已干犯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正受調查的人士外,亦包括擁有或管有、獲授權接達該設備、正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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